四月的钱塘大湾区湿地,春光潋滟,候鸟翩跹。这片紧邻杭州湾出海口的广阔滩涂,是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所在。与往常不同的是,如今在湿地巡逻的队伍中,多了一位特殊的巡防员——龙某。几个月前,他还因在禁渔期使用非法渔具捕捞珍稀鳗鱼苗而面临法律制裁。如今,他身着巡防背心,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劝阻着前来非法捕捞的乡亲。
从“密网”捕手到湿地巡防员
就在去年,龙某还是一名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内,他使用网目尺寸极小的“密网”在钱塘江水域捕捞了300尾处于玻璃鳗期的日本鳗鲡苗。这种鳗鲡目前无法通过人工繁育,每捕获一条,自然界就永久失去一条。经专业评估,他的行为对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高达6万元,是其非法获利的13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龙某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但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这笔数额不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益诉讼的预期效果,一度面临“打折扣”的风险。
“劳务代偿”:破解生态修复与生计困局的创新路径
“此时,劳务代偿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成为解决这道难题的最优解。”钱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张清华这样描述案件的转折点。为解决类似困境,钱塘区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签署文件,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机制。其核心在于,允许无法支付赔偿金的被告,通过承担特定公益劳动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清偿“生态欠账”。
基于此,法院在对龙某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检察机关与其达成调解:龙某先行支付小部分赔偿金,剩余大部分则通过完成总计161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来抵偿。为确保执行,某公益组织被指定为协办单位,负责龙某在钱塘大湾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的考勤、监督与记录。
双重功能:惩戒与教育的司法实践
劳务代偿并非简单的“以工抵债”,其设计蕴含着深刻的修复性司法理念。法官在回访中特别提醒龙某:“劳务代偿期并非自然日的累加,必须尽早履行。同时,你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绝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这种安排,既让龙某背负起修复生态的实质责任,又对其自身行为形成了持续约束和教育。
如今,龙某的日常工作已经固定下来:在涨潮前两小时开始蹲守,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用自己的“前车之鉴”耐心劝阻试图非法捕捞的人员。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身份转变,让生态保护的观念以最直接的方式深入人心。他坦言,巡逻时曾遇到拿着抄网的老乡,他会主动上前劝说:“我现在都不捕鱼了,你们也别捕了,回去吧。”他的劝说,往往因为其特殊的经历而更具说服力。
探索意义:为环境司法提供“杭州样本”
龙某的案例,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基层的一次生动实践。它打破了“一罚了之”或“一赔了事”的传统模式,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更注重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与行为人的思想转化。通过让侵权者亲身参与生态保护,不仅弥补了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更将其转化为一股积极的保护力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多重统一。
这一创新机制的探索,为处理类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它表明,司法在守护绿水青山的过程中,可以更加灵活与人性化,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寻找到生态修复、惩戒教育与社会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未来,类似的劳务代偿模式有望在更广泛的生态保护领域发挥作用,让更多的“破坏者”转变为积极的“建设者”和“守护者”。